国务院常务会:再推一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收20%所得税的政策,应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累进税率。消息传来,投资圈反应强烈,引发热议。
由于此问题引发强烈的讨论,在2018年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了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
第二,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抓紧完善的税收政策,要确保总体税负不增;
第三,要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
而此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合伙制创投涉及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给予选择性处理,目标是使创投企业税负有所下降而且只减不增,着实给相关投资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会议指出,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加快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升级,是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也有利于扩大国内市场。要适应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基层创造性,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