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又有一个税不用交了!2月起开始执行,能省一大笔钱!
好消息,2月起,这些企业免征2年增值税!又能省一笔钱了!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新政要点:
1.政策适用纳税人类型
所有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不仅仅所谓的养老机构;
2.政策适用范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都适用,如:企业集团二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等情况都适用。
3.政策适用时间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2月1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规定执行。
4.免征增值税优惠办理
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5.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除非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统借统还的条件,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需要提醒的,照章缴纳增值税,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6.统借统还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7.企业集团概念
(1)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即2018年9月1日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有《企业集团登记证》;
(2)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8.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企业之间借款、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款视同/缴纳/免征增值税表
最新政策全文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