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2条政策规定,每个报销人员和财会都必须知道!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中明确指出: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此规定一出,小伙伴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经常报销的人员:

1.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报销时,千万记得向商家提供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自行扫码开具电子发票时,除了填写抬头、手机号,还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3.超市购物发票严格按照实际采购内容开具,不再选开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等;


4.7月1日起,报销打发票必须要有纳税人识别号才能报销;


5.记住或随身携带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用于开具发票。


财会人员:

1.购买方为企业的,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7月1日后,严格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开具发票,原则上不可以开具办公用品发票;


3.升级调整公司开票系统,使开票项与实际销售货品一致;


4.严格审查员工的报销发票,7月1日起,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不能报销,原则上办公用品发票不能报销;


5.将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告知给公司所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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