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发票新规实施近1月,这些问题搞明白没有?

自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正式实施,至今快一个月了,大家的政策是否熟练掌握?下面的问题搞明白没?


1.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不需要!16号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购买方是个体工商户、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是否要填写税号?


不需要!16号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3.电商行业、成品油行业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不需要!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4.顾客在超市购买商品种类较多,超市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可以!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5.到饭店就餐时开具餐饮发票,是否要附上菜品、酒水清单?


不需要!


6.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怎么办?


不可以!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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