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抵扣票面税额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特殊情况—计算抵扣: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
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6月30日(含)前开具,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
2.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7年7月1日(含)后开具,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