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千万别乱丢,说不定能中四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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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将于12月1日强势回归

只需扫一扫验真伪

两轮中奖机会,最高奖金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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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试点地

北京、上海、湖北、湖南、陕西和深圳六个省市开展试点。


每个省市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会略有差异:

上海最高中奖金额为40万元,仅覆盖个人消费行为较普遍的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和装饰业

北京最高中奖金额为5万元,仅覆盖住宿业、娱乐业、建筑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

深圳市最高中奖金额20万元,全行业覆盖。


所以,有奖发票具体规定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举个“栗”子:深圳

深圳市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依法开具,经系统验证通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票也可以哦)

专用发票目前没有纳入有奖发票范围。




奖项设置




兑奖方式

  1. 即时开奖参与方法:


    ①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服务号,根据体术输入发票信息查询是否中奖;

    ②打开“支付宝”,搜索“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抽奖”,再录入发票信息


    如果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切记要在24小时内确认兑奖,逾期将视为弃奖。

  2. 定期开奖参与方法:



    开奖时间和结果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发布。60天内均可领取,逾期将视为弃奖。


温馨提示

1. 务必检查票面是否按规范加盖发票专用章。


2.购买方必须填写真实姓名,且与身份证件姓名一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公告

2017年第4号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深圳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购买方取得深圳市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依法开具,经系统验证通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

以下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票面金额合计(含税)小于50元(不含)的普通发票(包含金额合计为负数的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属于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不含)的普通发票;

(六)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APP便民生活中“发票管家”模块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开奖时间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提前告知。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第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第一次开奖;

(二)购买方为个人;

(三)已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信息;

(四)经过系统校验无误。

第二次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发布。

三、奖项设置

(一)第一次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第二次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奖金兑付

(一)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24小时内确认兑奖,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二)第二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3001房)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1.兑奖所需资料

(1)兑奖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提供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中奖者本人身份证件外,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兑奖者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第二次兑奖: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4)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

(6)兑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兑奖者兑奖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五、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以向国税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六、本公告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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